济审改办〔2016〕1号
济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事(企)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即日起至2016年9月底,在我市各级各部门(含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一次审批服务事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集中清理工作,依法规范群众、企业办事要素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而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的各类证明、佐证材料,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顽疾”,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
三、清理要求
(一)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手续。对各级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时,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设置的审批前置条件、年检、指定性培训、各类证明等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证明取舍,必要时可以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二)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受理条件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证明的名称、设置依据、出具机构、时限、收费依据等。市编办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证明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受理条件。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必须报市编办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论证,并纳入清单管理。证明清单及相关信息要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证明行为。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严格管理。对纳入证明清单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要按照简便快捷原则即到即办。坚决杜绝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证明和盖章环节中涉及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规定执行。凡公安、民政、房管、不动产登记、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或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征询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征询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证明出具。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确需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回复。如需技术论证的,要限定时间,尽快回复。凡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7月20日—8月10日)。各级各部门对本单位出具和被要求出具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查,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写清理意见表(附件1、2),于8月10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报市编办(人才大厦608室),电子版发送至jybbtgk@163.com。不涉及证明材料的单位填写上报不涉及证明材料承诺书(附件3)。附件可登陆济源编办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二)集中审核(8月11日—9月20日)。市编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部门征询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编制公布(8月21日—9月30日)。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编制证明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7月21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市编办)。要把这项工作与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有机衔接、统筹谋划,既要确保交叉的内容要素相统一,又要防止重复工作,浪费时间和精力。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前置条件中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证明清单。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级及辖区内社区(村)开具(或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金融保险、公证、公共交通、自来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审查清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论证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各类证明收费的审查和监管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大厅审批服务事项的前置件和审批环节进行清理;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
(三)严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申请人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办要会同监察、督查等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对清理前不报,清理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追究。
联系人:赵 欣 电 话:5502100
2016年7月19日
济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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