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委,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河南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已经省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5日
河南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河南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批复》(中编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控编减编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机构编制管理的首要目标。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思路,通过加强管理监督、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改革创新等办法综合施策,对全省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增量,确需增加的严格在总量内统筹调剂解决,确保中央编委批复我省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到2017年底实现只减不增。
(二)工作原则
坚持严格控制。以2012年底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作为控编减编红线,坚决不得突破。涉及机构编制的审批事项,按照审批程序,从严从紧控制,做到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实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
坚持调整优化。按照调结构、保重点的要求,调整优化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结构,充分挖掘机构编制资源潜力,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充分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急需。
坚持改革创新。把控编减编任务作为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的突破口,通过深化改革、探索创新,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量
1.严格控制全省党政群机关和政法队伍的机构编制,坚持机构限额和编制数额“两个不突破”。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撤一建一、增减平衡”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缺编的党政机关或新设机构需要补充人员的,原则上从超编的党政机关选调,并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配备。
2.事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中央编委批复的限额,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调整、整合资源。各地不再批准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确需新成立其他事业单位的,按照“撤一建一”或“撤多建一”的原则,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解决。各市县要在省编办下达的事业机构编制总量限额内,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合理使用事业编制。机构数、编制数超出省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总量限额的,其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上收一级。
3.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入编审核制度。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编制
1.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继续推进大部门(大处室)制,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机构、职能以及执法队伍,压缩人员编制。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撤并职责相近、职能弱化、设置重复分散或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推进事企分开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时核销并收回编制。对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现有人员为基数,原则上只出不进,从严控制。对空编较多且长期闲置单位的事业编制和“吃空饷”人员所占用编制,一律收回。
(三)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1.探索建立全省编制动态管理和调整办法。健全和完善调整标准、程序,明确各级管理权限。对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变化的部门,按照“人随职责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及时调整人员编制。
2.研究拟定政法专项编制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清理、清退自行招录和聘用在执法岗位上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严格规范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探索政法各部门之间跨地区、跨行业统筹调剂编制的办法,将政法专项编制资源向任务重、人员少的部门倾斜,向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倾斜。
(四)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1.加强机构编制调整论证。凡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部门,要提交现有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论证意见和内部挖潜的具体措施,机构编制部门应进行认真审核、严格评估、调研论证、从严控制。
2.推进公益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服务工作,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推动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核减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实行公益事业由“拿钱养人”转为“拿钱办事”。
(五)建立控编减编工作的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严格编制使用审批制度,公务员招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调任、转任等要严格执行编制审核制度,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2.推行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外,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
3.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监督机制。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间控编减编工作协调监督机制,做好控编减编工作的组织协调。
4.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总目标,建立持续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对各级落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控编减编工作的贯彻落实。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控编减编方案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全面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违反控编减编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行为的,根据其违纪违规情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控编减编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控编减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各级控编减编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推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控编减编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接受上级编办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控编减编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编委对全省控编减编工作负总责,各市县编委对本级控编减编工作负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控编减编工作要求,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三)认真落实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委要根据控编减编目标任务,认真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的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包括控编减编的总体目标、任务分工,控编减编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措施),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省编办。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编委要结合实际,按照控编减编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和问责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督导。对于超编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控编减编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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