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办[2015] 15号
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济源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济源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中共济源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紧紧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一个中心、两个率先”目标,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济源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六条行政机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第七条依法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明确市镇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决策权责,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
第八条行政机关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在重大决策作出前,要建立风险评估预测机制,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顺利实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提请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当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应当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以下事项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事项;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定或者变相设定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财政支出事项;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单位卸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项;
(四)违反办理标准和程序的工程建设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跟踪评估制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章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施政、高效履政、廉洁从政。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每五年进行一次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要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祉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转变职能的推进机制。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减少和消除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少企业登记注册和办事的关卡,取消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接住管好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彻底放开、不截留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不得在权力清单外行使权力。将本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责等的调整变化,依法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职权行使网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等内容,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部门,率先在全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可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由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罚缴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严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任务和指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行政机关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机关重大执法行为,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要创新完善公众参与行政权力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权力行使中涉及重大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采取公示、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专家论证、听证等形式,提高公众对行政权力执行的参与度。
第四章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九条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行政监察机关主导、部门参与,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等原则。
第二十条市行政监察机关为监督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监督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
(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情况;
(三)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四)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情况;
(五)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结果、时效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六)行政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七)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所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和述职述廉会议;
(二)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等;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同级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有关职责权限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行政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市委,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行政机关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货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和受理申述的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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