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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03-14 04:27:40来源:  【打印】  【关闭】

济编〔20162

关于印发《济源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现将《济源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114日          

     

    

    

济源市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豫编〔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现就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标准管理和结构管理;改变机构编制单一审批管理,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二)控制总量,优化配置。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促进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然减员、空编调整、机构职能整合等方式加强内部挖潜,将调剂出来的编制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领域,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三)区别功能,分类管理。对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和运行规律,相应实施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四)加强监管,突出效能。强化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推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职和编制使用的监督评估,实现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 

  二、严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 

  (一)认真落实《河南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上级下达的事业机构编制限额为控编减编红线,坚决不得突破。涉及事业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按照审批程序,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新增编制,确需新成立事业单位的,按照撤一建一撤多建少的原则,坚持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调整,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除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不得随意增加编制。 

  (三)严格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在编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核销编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坚持精简效能原则,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按照分类推进的要求,积极推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到位,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 

  (一)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机构编制原则上在部门内部调剂。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从严核定编制,能够购买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不再通过增加编制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编制标准,严格总量控制。 

  (二)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对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编制标准明确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逐步引导其调整结构,优化编制配置,探索主要不以增加编制、更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发展。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机构编制事项直报制度,高等院校、公立医院可直接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同时抄报主管部门。 

  四、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一)加强事业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完善事业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同一层级内可以跨行业、跨部门调整。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事业单位整合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撤并职责相近、职能弱化、设置重复或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及时核销并收回编制。对事业单位闲置两年以上的事业编制,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收回空余编制。对存在吃空饷问题的单位,收回吃空饷占用编制并核减空余编制。结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部门。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编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加强编制结构管理,不断优化编制结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间的协调联动。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或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已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再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范围,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监察、审计等多方监督协商机制,分类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加强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二)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三)实施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强机构编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 

  (四)加大督查力度。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4日印发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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